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財政部等三部門日前發布的《實施彈性退休製度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明確,自2025年1月1日起,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於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按照自願、彈性原則,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明確,職工可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或彈性延遲退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實施彈性退休,是我國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有利於適應勞動者多樣化需求,滿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改革實施後,職工的退休年齡由原來的一個剛性節點,拓展成為一個彈性區間,增加了職工對退休年齡的選擇權。
《暫行辦法》明確,職工自願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選擇的退休時間前3個月以書麵形式告知所在單位。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距法定退休年齡最長不超過3年,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麵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彈性延遲退休,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上述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根據決定要求,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考慮到改革實施過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繳費年限會有差異,《暫行辦法》根據彈性退休政策對此規定進一步予以明確、細化,選擇彈性提前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所選擇退休時間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的職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應達到其法定退休年齡對應年份最低繳費年限。
據悉,人社部門將通過社保經辦服務模式創新,不斷促進社保經辦服務持續優化。一是大力推進“退休一件事”工作。組織各地進一步優化業務流程,強化跨部門政策、業務、係統協同和數據共享,實現退休相關聯辦事項“一表申報、一窗受理、一網通辦”,提升用人單位和群眾的獲得感。二是逐步開展退休提醒服務。主動對接臨近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提前提醒參保人員可以考慮選擇退休時間,告知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的流程和渠道。三是逐漸推開退休預先服務。提前受理臨近退休人員提出的相關檔案信息審核或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歸集等業務申請,方便參保人員提前了解自己曆年的參保繳費情況。